对某些疾病的治疗可能要用一些必要的抗生素,尤其氨基甙类抗生素在治疗疾病的同时对内耳有损害。特别在儿童早期症状很不明显,因而难以早期发现。加强医学监护是诊断早期耳聋的重要手段。药毒性耳聋应以预防为主,禁止滥用耳毒性药物。对有家族性中毒史和肾功能障碍的患者,应禁用耳毒性药物。婴幼儿、妊娠期妇女、老年人对耳毒性药物同样敏感,应该禁用,必须使用时也应慎重。在用药过程中,一旦
发现耳中毒症状,如头晕、耳鸣、听力减退、平衡障碍等,应立即停药。此外,对于应用氨基甙类抗生素的病人,***定期检测血清抗生素水平及听力情况。用8000Hz以上高频纯音,进行听力测试有助于早期发现耳中毒。一旦证实听力减退,可以及时停药,对仍保留8000Hz以 下语言频率的患者为时未晚,不影响听声及语言的发展。
确定高危新生儿有哪些指标?
发现耳聋的时间是关系耳聋防治及康复效果的重要因素。目前在我国北京等地已经把新生儿的听力筛查列为妇幼保健常规测查内容之一。
美国儿科学会婴幼儿听力联合会于1973、1982、1990、1994年,就有关婴幼儿的听损伤背景、听损伤的鉴别,以及对新生儿和婴幼儿的听力筛查及其早期干预都提出了指导性建议,对识别新生儿是否属于高危新生儿,及可能导致感觉经性耳聋的危险因素有十项标准,凡新生儿具有下述一项或一项以上危险因素者均属高危新生儿:
(1)患儿有着先天迟发性的小儿期听损伤家族史;
(2)患儿的母亲具有宫内感染的病史,已知的或推测的与感觉-神经性的疾病,如:
风疹(rubella)、
疱疹(herpes)、
梅毒(syphilis)、
巨细胞病毒尿症(cytomegaloviruria)
及毒浆体原虫病(toxoplasmosis)等;
(3)头颅面部的畸形,如耳廓和外耳道的外形异常,上口唇垂直沟消失或发际低下等;
(4)患儿体重小于1500克;
(5)高胆红素血症,其胆红素水平超出换血所要求的指标;
(6)患儿用耳毒性药物5天以上,用药范围不仅限制在氨基甙类如:
庆大霉素(gentamycin)、
卡那霉素(kanamycin)、
链霉素(streptomycin)、
妥布霉素(tobramycin),
而且也包括与氨基甙类联合使用的环形利尿剂;
(7)细菌性脑膜炎;
(8)患儿出生时表现严重的功能低下,这些患儿包括在5分钟内Apgar记分是0-3的患儿,或者在10分钟内不能进行自主呼吸的患儿,或出生时肌张力低下一直持续到2个小时的患儿;
(9)过长的机械给氧时间9天以上,如持续性肺压力过大的患儿;
(10)与感觉-神经性听损伤同时存在的综合征。
在美国,新生儿出生时先天聋占总数1‰,而出生后轻度听力损失和儿童期发生耳聋的就更多,3岁以前是幼儿语言快速发展期,如果聋儿3岁仍未被发现,就会严重地影响其语言的学习和言语发展。因此,对新生儿进行听力筛查,是早期发现耳聋的重要手段。尤其对高危新生儿(出生28天内)和高危婴幼儿(生后29天至2周岁)的听力筛查更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