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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央国家机关2016年政府集中采购 信息类产品有关事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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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央预算单位2015-201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14〕53号),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简称国采中心)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了2016年信息类产品协议供货商及电商和实体商城定点供应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有关人民团体及其下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采购单位)均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15—201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14〕53号)的规定执行集中采购。

  二、品目范围及执行有效期

  采购范围包括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服务器、计算机网络设备、复印机、视频会议系统及会议室音频系统、多功能一体机、打印设备、传真机、扫描仪、投影仪、复印纸、电视机等集采目录涉及的13类品目产品。执行有效期截止2016年12月31日。

  三、采购程序

  (一)执行方式

  1、批量集中采购。各单位采购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复印纸的,应严格按财政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3〕109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中央预算单位实施批量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13〕334号)要求执行批量集中采购。因时间紧急或零星特殊采购不能通过批量集中采购的,中央预算单位可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通过协议供货方式采购,但各部门协议供货采购数量不得超过同类品目上年采购总额的10%。

  2、协议供货采购。各单位采购服务器、网络设备、视频会议系统及会议室音频系统的,按照采购中心公布的入围产品和协议供货商名单(见中央政府采购网)进行采购,采购价格不能高于协议供货入围价。协议供货采购金额上限为90万元。预算在90(含)-120万(不含)之间的采购项目,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管理办法单独组织;超过120万(含)的,须委托采购中心单独组织公开招标。

  3、定点采购。各采购单位采购多功能一体机、传真机、扫描仪、投影仪的,应在采购中心公布的入围定点电商和实体商城处进行采购。京内单位采购电视机也应在上述定点供应商购买,京外单位的电视机采购可自行选择是否在定点供应商处采购。上述品目在定点供应商处采购时按照采购金额的不同享受优惠率折扣(各定点供应商优惠率见中央政府采购网)。定点采购金额上限为90万,预算在90(含)-120万(不含)之间的采购项目,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管理办法单独组织,超过120万(含)的,须委托采购中心单独组织公开招标。

  (二)合同和验收单

  1、采购中心统一制定了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电子验收单格式,协议供货或定点供应商填写验收单信息后,经审核通过后进行打印,采购人、协议供货或定点供应商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电子验收单是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的凭证,是财务付款(包括财政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国有资产登记入帐的凭证和审计检查的依据,其他任何附加条款、补充协议等无效。

  3、电子验收单的编号在系统中是***且相互对应的,相关人员可登陆中央政府采购网首页核对验收单录入相关信息核查真伪。

  4、各采购单位要按照合同约定条款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签署验收单并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协议供货商支付货款。

  四、价格说明

  1、非消费类产品协议供货平台公布的是产品入围价。各采购单位须进行在线议价后采购。采购中心将公布采购单位、成交供应商、成交时间、成交数量、成交价格等所有成交记录信息,为各采购单位在线议价提供参考。

  2、本次招标所有入围产品无集成费和服务费。

  五、政策功能相关规定 

  (一)执行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激光打印机和电视设备入围产品须为***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产品。

  (二)执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制度。各采购单位应优先采购列入***新一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

  (三)执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认监委关于信息安全产品实施政府采购的通知》(财库[2010]48号)有关规定,采购经国家认证的信息安全产品。

  六、权益保护

  各采购单位要按照合同约定,监督协议供货商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出现合同纠纷或协议供货商违约时,应按合同约定方式处理并追究其违约责任。各采购单位要自觉维护协议供货商的合法权益,不得假借政府采购之名为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不得无故拖欠货款,不得向协议供货商提出超出协议供货合同范围的其他要求,否则由此引起的经济和法律责任由违约单位自负。

  七、监督检查

  各部门政府采购主管机构负责对本部门、本系统执行协议供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应将本通知精神逐级传达到基层单位并监督其严格按本通知要求开展采购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采购单位、协议供货商有违反本通知行为的,可向采购中心反映。采购中心将及时展开调查核实,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实际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有关工作建议,各采购单位可向财政部和采购中心反映。联系电话:010-55601752/83086361。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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